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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来临,敬请注意


发布于:2019-12-14 11:30:06  来源:城际产业联盟  点击:471次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即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自今年1月起就进入了“实操期”,这意味着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清楚掌握,而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我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和企业的境外账户将“祼奔”,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CRS到底是什么?为何有这么大威力?谁会受到影响?

 

CRS概述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即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单的说,就是各国政府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的财产信息,实现居民金融账户信息透明化,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CRS对应的只是一个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底。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9月,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等“避税天堂”就已经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而最近根据世界经合组织发布报告:在G20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有142个国家(地区)开始或承诺实施CRS,并已经启动了2000个双边交换关系。

 

2017年,全球CRS信息交换已经开始,这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预示着全球征税时代已经到来!根据OECD官网更新承诺实施CRS国家的时间轴,截至2017年11月17日,已有106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还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分别陆续在2017年~2020年实现首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至此,承诺于2017交换的管辖区有49个、2018年交换的有53个、2019年交换的1个、2020年交换的2个,还有41个发展中国家还未确定第一次交换的时间。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其中涉税信息主要有:

1、海外机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A.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B.托管机构 (Custodial 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 CRS 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C.投资实体 (Investment 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某些特定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D.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2、资产信息类型: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3、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交换范围内?

 

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

 

CRS如何执行?

 

中国版CRS具体的执行时间表已经确定,目前已经完成了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比如一个中国富豪,他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开曼群岛同时拥有账户和资产,到2018年,他的这些财产信息将都会被中国的税务部门掌握。

 

作为第二批实行CRS国家,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信息互换。CRS风暴雷声隐隐,即将携千钧之力席卷而来!如果你还未能深刻感受,先看看CRS对第一批交换国家有何影响!

 

2017年7月,CRS启动近2000个双边交换关系,50万自然人被披露离岸资产,征收的额外税收大约850亿欧元!而目前CRS参与国已增至近150个,双边关系已增至2600多个。毋庸置疑,将有更多人的离岸资产被披露,将有更多额外税收被追缴,其中包括中国税务居民。中国已在风暴中心!

 

哪些人会受CRS到影响?

 

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2017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2017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CRS体系下,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进行了宽泛的定义,理论上只要是保险合同具备现金价值,就具有相应合规义务,即需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目前内地人到香港购买的保单多为长期重疾或储蓄险,首三年的现金价值基本为零,所以前三年是无需申报的。

 

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根据CRS规定,这类壳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如果其控制人是非居民,这些机构和控制人的账户信息也要报送回国。

 

这些壳公司的账户往往开在香港,因为实际控制人是内地税收居民,所以CRS下这些公司的账户信息会被香港金融机构搜集、上报,交换回内地。不仅无法再避税,之前的欠税也可能会被追缴。

 

CRS的国家(地区)名单中,包括中国香港、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几乎所有中国人喜欢配置资产的地方,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但现在,统统将被暴露。

 

其实以上7类人虽然被监控,但是并不需要恐慌,因为只要海外资产是自己合法所得,最坏的影响不过是补交税款。在CRS实施过程中,最恐慌的应该是资金绕过外汇管制借由地下钱庄等违规方式出境的富豪们。

 

如果钱从非正规渠道流出,在CRS实施后,产生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税收,而是追究钱是怎么出去的,“如果走地下钱庄,可能是要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违规将外汇转入境外的,责令调回,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RS能规避吗?

 

首先,对自己的财富、资产做一个全面的诊断和选择。诊断包括全面的资产梳理,知道我们到底持有什么样的财产资产,这些资产或财富,哪些交税哪些不应该交税,做到心中有数。

 

在这个基础上,做出合理的选择。目前市面上最主要的“解决方案”是三种:买护照,买保险,买房子。

 

第一种方法买护照,是指持有100个CRS国家以外的他国护照或者是低税率国家的护照。然后将海外所有的金融类资产所有者换成此护照国的身份。此种方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一旦深究,不但要放弃中国国籍,还要居家搬迁,恐怕并不是很多人想要的。另外还有不可预测性,就是这些国家是不是以后也会加入CRS呢?

 

第二个办法是买保险,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目前不在CRS范围内,于是这两个地区的保险产品火了起来。但是,中国没有和美国签订协议是因为FACTA比CRS复杂得多,目前国内的水平配合不了。若是经过几年CRS的磨合,中国去签FACTA是可期的。还有一种就是买香港的储蓄或人寿保险作为暂缓之际,因为香港保单前三年的现金价值为0,所以无需申报,所以可以用作缓兵之计,只需要在三年内做出更合理的财务规划,或者保单转让,即可规避CRS。

 

第三种办法,是持有非金融资产,比如房子、珠宝、艺术品,这些资产暂时不在CRS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因为珠宝和艺术品不仅需要较高的鉴赏能力,而且价格浮动也相当大,所以,海外房产成为最好的规避CRS的非金融资产。

 

关于CRS的思索

 

未来全球信息披露是一个发展方向,所以没有必要想着去规避这个风险,而大多数的投资者,其实他们在境外的投资绝大多数都是合法资金来源。比如说中国大陆的客户,很多喜欢做境外的保单,在境外做家族信托等。其实在当地做资产配置,其实都已经进行了严格的反洗钱条例的筛选,所以这些资产配置本身在当地就是合法的,是不需要担心未来会被披露的问题。

 

如果这些客户有一些非法来源的收入,那这些朋友确实会担心。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我觉得不需要感觉这个制度对他的冲击,而是应该理性的去面对,这是一个全球资产披露造成的全球化的影响。


关于CRS的常见问题解答

 

一、税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税收居民不等同于国籍(护照)。每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来说,长期定居在某个国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视作该国的税收居民。

 

比如中国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亚定居,她在香港一家银行持有个人户口。她需要向银行提供其税收居住地的有关材料。如果银行认定王小姐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帐户资料将透过相关的报告系统最终汇报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

 

二、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三、CRS的运行机制什麽样?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四、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託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託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麽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五、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存款账户

托管账户

现金值保险合约

年金合约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六、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涵盖的范围?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七、实物商品需要上报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所以不必上报。

 

八、哪些信息将别交换?

帐户及帐户馀额: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类型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佔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当然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九、CRS具体将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银行户口,那麽开户银行将在其系统里将把这个帐户的税收居住地(国别)标识为中国大陆。因为帐户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税收居民,银行将定期将上面提到的应报资料汇报给香港税务局,并最终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十、CRS跟各国当地法律什麽关系?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2016年6月30日起,香港《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生效,CRS从法律层面在香港得到落实。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举措。

 

十一、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也将受影响吗?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举个例子,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BVI公司,该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银行拥有银行户口。该银行将把这个户口在两个维度分别处理:

1、公司层面这是一家BVI公司,银行需要将法人户口的税收居住地为BVI,信息通过香港税务局最终传至BVI税收当局;

2、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及户口信息也将通过新加坡税务当局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当局。

 

十二、海外保单是否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

是的。对于纳入CRS的国家(地区),例如比较常见的香港,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终身寿险在申报范围内。

 

十三、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下的公司户口也适用吗?

是的,海外家族信託下的公司户口也适用,金融机构将根据信托架构内设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

 

十四、CRS依据帐户持有人的什麽地址审查?

确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换取决于帐户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国的税收居民。

 

十五、移民能规避CRS吗?

移民并不能够绕过CRS相关的规定。例如,无论持有哪国护照,一年中绝大多数时间生活在中国的自然人,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十六、「壳公司」无法规避CRS的申报要求

如果相关账户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实体(法人或者合伙),该实体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实际控制人。对于「信托」来说,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于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报。

 

附:热门的国家及地区有关遗产税情况

 

以下是部分较热门的国家及地区有关遗产税的详情,大家可以参考。

 

中国大陆

暂无征收遗产税和有关提供遗产税务条约的条文,但要注意,于去年底公布的2017《经济蓝皮书》中曾提到要尽快实施遗产税,故未来有机会开征。

 

香港

2006年2月11日起已取消遗产税,所以将资产100%传承给挚亲,放在香港是不错的选择。

 

台湾

一律征收10%遗产转移,税基以逝世时财物市价为准。

 

英国

1975年起,遗产税已被遗产转移税替代,1986年再被继承税替代。继承税率为40%,但有免税额度,2017年4月之前是32.5万英镑,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为42.5万英镑,其后每年逐步加2.5万英镑,至2020年4月时,免税额将加至50万英镑。

 

加拿大

没有遗产税或继承税,但有资本利得税及遗嘱认证费。所谓资本利得税,就是增值税,若遗产在赠予或出售时有资本收益时便要缴交,即是说如果子女继续房产是自用非出售,便不用交税,不过配偶则不用缴此税项。而遗产在2.5万以上将收遗嘱认证费,每1000加元遗产收取6至14加元认证费不等。

 

澳洲

与加拿大一样没有遗产税,但有资本利得税。

 

日本

有继承税及免税额,免税额的计算为3,000万日圆+600万日圆X法定继承人数,每名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多于此数值时,便需要缴付继承税,税率由10%至55%不等,按遗产的多与少而定。

 

新加坡

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遗产税。

 

马来西亚

1991年取消遗产税,没有死亡税或继承税。

 

泰国

2015年立法会通过开征遗产税,超过1亿铢的遗产需要缴付10%遗产税,若是子女向父母提供遗产,则税率降至5%。

 

(本文由登尼特集团文案策划中心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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